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结合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将陆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督促相关企业以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推动企业“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 案例一年2月7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荆州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时,发现该企业院内一闲置仓库内有五个卧式槽车储罐,其中四个空罐,剩余一个储罐内储存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约9吨。经调查,该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而其储存甲醇的行为构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调查中还发现,该企业年3月曾因违法储存硫酸受到荆州经济开发区应急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再次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中“从重处罚”的情形。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元行政处罚。 据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中荆州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将原本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危险化学品放到了普通的闲置厂房内,极易发生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同时,该企业属于再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这些问题暴露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通过对该企业进行教育及处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遵法、学法、守法。 下一步,市应急管理局将陆续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共治,公众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信息经查实将予以奖励。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yy/pgyy/690.html |